5月1日起更方便、更快捷的卡車違章抓拍可異地處理
發布日期:2020-03-04 01:00:29 編輯:歐陽華俊 瀏覽量:1867
對于跑全國,尤其是常跑國道的卡友來說,有時候一些小的違章很難避免。而在外地被攝像頭拍照之后,許多地區只能在當地或者車輛所屬地處理,比較麻煩。
近日,公安部推出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異地處理工作規范 (試行)》,正式要求,從5月1日起,全國電子監控拍攝的違法記錄均可在異地辦理。
同時,《規范》中也規定,對于依法可能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機動車駕駛人對違法事實有異議的;機動車駕駛人在本記分周期內滿分學習3次以上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對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予以處罰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發生地接受處理的等多種情況,依然必須在違法發生地進行處理。
規范原文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異地處理工作規范
(試行)
公交管〔2019〕543 號
第一條 為規范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以下簡稱交通違法行為)異地處理工作,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由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發生在非本轄區的交通違法行為,適用本規范。
第三條 機動車駕駛人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交通違法行為事實無異議,且選擇在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以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下簡稱處理地)處理的,由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發生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處理地協助發生地查驗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機動車號牌、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等牌證以及機動車和駕駛人違法信息,代為履行處罰告知程序,代為送達法律文書。
第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處理地處理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理地應當向機動車駕駛人告知以下內容:(一)相關處理工作是代發生地進行;(二)行政處罰決定由發生地作出,行政處罰執行發生地的標準;(三)機動車駕駛人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依法向發生地有管轄權的復議機關、人民法院提出。
第五條 處理地應當向機動車駕駛人出示發生地通過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交通違法行為證據,告知機動車駕駛人違法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理由、依據。機動車駕駛人無異議的,由發生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決定書由處理地打印并代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后,處理地應當將處理結果反饋至發生地。
第六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程序規定》規定的應當消除違法行為記錄的情形,處理地應當通知發生地,發生地應當在收到通知后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并告知處理地。處理地應當及時將發生地作出的決定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對發生地不予消除的決定有異議的,應當到發生地申訴。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發生地接受處理:(一)依法可能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二)機動車駕駛人對違法事實有異議的;(三)機動車駕駛人在本記分周期內滿分學習3次以上的;(四)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對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予以處罰的;(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發生地接受處理的。
第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由處理地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并制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送達機動車駕駛人。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在處理地參加滿分學習考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辦理。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參加學習考試的,處理地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將其機動車駕駛證轉遞至相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九條 處理地向機動車駕駛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后,應當將告知書、處罰決定書等案卷材料存檔。發生地、處理地可以通過電子形式保存行政處罰案卷。
第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處理地應當將案卷材料掃描后通過信息系統轉遞至作出處罰決定的發生地。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規范,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異地處理工作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 本規范自2020年5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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